为使人大代表履行好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职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人大代表有以下各项权利: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2.提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权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
4.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5.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选举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
6.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
7.建议权、批评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除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外,还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提出。代表通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了解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情况,督促和支持有关机关、组织做好工作。有关机关、组织通过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就是把人民代表大会开到广大人民群众之中的一种实际行动,更是保持民意畅通的一种重要方式,可以使了解民意更加广泛,作出决策、开展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
8.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法律规定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人大代表同时有以下这些义务: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联系群众、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