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是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议事原案,是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定职权的重要工具。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议案必须由具有法定提案权的国家机关、会议常设或临时设立的机构和组织,以及一定数量的个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议案必须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议案提出后,是否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或者是否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因各种原因不想再提,可以撤回,一经撤回,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议案一经审议通过,就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有的就是法律、地方性法规。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正是通过提出议案、审议和通过议案来行使法定职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