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2世界杯买球

设为世界杯买球攻略主页 | 加入收藏 |
世界杯买球方法首页    |     建议提案    |     办理动态    |     总结报告    |     办理知识    |     办理规定    |    
建议提案搜索    按编号 按标题 按提案者 按类型  

 

政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州政协发〔2015〕1号
 
                             政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4年12月3日政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湖南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完善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形式,是协助党委、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协调关系,化解矛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实现富民强州,促进我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委员知情明政服务工作;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会同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加强提案办理工作指导,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提案,及时协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七)开展提案工作宣传报道,逐步推进提案工作透明、公开;
    (八)组织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讨,积极探索创新提案工作方法;
    (九)加强与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吉首军分区政治部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加强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外地政协提案委的联系交流,加强对全州各县市政协提案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提案工作方面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政协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综合科,综合科为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界别、委员组可以界别、委员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全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委员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委员会应加强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  提案者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人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人;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提案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参考。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出本级职权范围的;
    (十三)提案审查认为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况。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对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需调整主会办单位的提案,应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向交办机构提出调整申请,经确认后再进行调整。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吉首军分区的有关部门,中共湘西自治州纪委,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以及省驻湘西州有关单位,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第二十二条  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做到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保证质量、注重实效。
    (一)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收到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
    (二)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同提案者沟通,加强面对面协商,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重新研究办理,作进一步答复。
    (三)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报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三条 提案答复行文应格式规范,内容实事求是、明确具体。
    (一)答复内容主要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对提案建议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答复行文要经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州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州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并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复文后,应及时就办理情况向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湘西自治州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包括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办理提案。重点督办提案由州政协确定,重点办理提案由承办单位确定。
 
    第二十七条  重点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会议研究确定,由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商请党委、政府领导督办。提案委员会应就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点督办提案,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可采取实地走访、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专题协商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作为续办提案加强跟踪督办,促进落实。对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呈报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三十条  对承办单位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三十一条  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党政部门绩效考核内容,提案委员会应采取一定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和民主评议,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二条  对于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政协湘西自治州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三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提案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四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承办人员责任到位;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方案具体,程序规范,按时限要求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上交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一定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且面商率、落实率高;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提案者对办理工作满意度高。
 
    第三十五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政协湘西自治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本条例由政协湘西自治州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世界杯买球攻略 copyright 2021 xiangx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北路58号 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站所有内容均为湘西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所有 不得转载